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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540.2003.05.038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定位原则

引用
@@ 1、主导性监督职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企业根据内部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其监督的职权范围及其职能内涵,依照<审计法>关于审计人员的职责,应该是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可见,依法监督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本质属性.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下,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或者经领导授意接受其它职能部门的委托,对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开展审计,查清情况、披露问题、依法处理处置各种违法违规、失职或其它管理过失行为,并向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工作,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法定职责.监督是内部审计的"主要"或"主导"职能.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督、领导人、职能原则、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法、企事业单位、人民共和国、资金使用、法定职责、职权范围、职能部门、依法监督、违法违规、审计人员、经营活动、计划安排、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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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9.45(会计)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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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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