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在美国宪法裁判中的适用
国际人权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障意义重大,美国宪法规定其所缔结的条约在国内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接纳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过程中,美国签署的公约数量非常有限,即使仅有的几个公约被签署、批准,美国也会以非自动执行声明、对其条款保留等方式限制公约在国内的效力.在美国的宪法裁判中一旦涉及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就会受到来自保守派针对这种做法的批评.宪法裁判中却无法回避客观上适用国际人权法的需要,且在美国涉及到宪法第八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判例中,常会看到国际人权公约的身影.国际人权法虽然不能在美国法庭上产生直接约束力,但是不能忽视它在解释宪法中发挥的作用.本文研究主要的人权公约在美国的法律地位,以及在美国国内法庭中出现的重要的人权公约的判例,讨论分析其中反对援引国际公约的原因,以及美国宪法裁判中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理由和其发挥的作用.
美国法庭、国际人权法、公约适用、宪法裁判
DF211(国家法、宪法)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