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145.2014.03.011
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
历史建筑具有社会资源和私人财产双重属性.就历史建筑保护,我国形成了义务本位型的现行法规范模式,单向性地向历史建筑权利人课加义务,但未有对权利人克减权利行使予以补偿的制度性安排,违背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法治原则,也未达成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在财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并重的方向上,反思和重构历史建筑的保护路径,依托公共地役权的机制,在对历史建筑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权利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及其内容应通过听证程序确定,并遵循比例原则.
历史建筑、义务本位、公共地役权
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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