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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145.2014.03.010

论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

引用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公示原则.在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仅依据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权属关系,将导致未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的权利得不到优先保护的不公平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承认并明确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构建适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动产公示效力制度,加强对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权益的保护,维护物权法效率与正义的基本理念.

不动产多重买卖、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先买人的保护

D923.2(中国法律)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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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1003-4145

37-1053/C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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