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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145.2013.02.004

宪法秩序与社会主流价值观

引用
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变化几乎都伴随着宪法变革,上世纪八十年代东欧国家的改宪风潮就是一个例证.近几年来,伊拉克、阿富汗、埃及、尼泊尔等国家也都要么修改宪法,要么重新立宪.这是政治秩序的变化带来的宪法变革,而反过来,宪法的变革又促进了新的政治秩序的形成.宪法是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故曰凡权力未分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国家即没有宪法.宪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就是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因此宪法秩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国家权力秩序.宪法规定国家权力静态的差序格局和动态的互动制约,形成一个动静结合的宪法权力模型.这个模型在社会中实现,即社会的真实权力秩序与宪法所创造的模型相符合,反之,这个模型被束之于宪法之上而无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即社会的真实权力秩序并不与宪法所创造的模型相符.在后一种状态中,宪法秩序只存在于宪法文本之中,而无法成为现实社会的秩序,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所创造的秩序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只是一个权力秩序模型.宪法秩序在社会中的实现有赖于多种因素,社会主流价值观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宪法秩序、权力秩序、制约国家权力、力模型、政治秩序、宪法变革、现实社会、保障人权、国家政治生活、主流价值观、影响因素、修改宪法、宪法文本、宪法规定、基本法律、规范权力、动静结合、差序格局、伊拉克、尼泊尔

D921(中国法律)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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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

37-1053/C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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