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145.2012.07.023

我国公法实施中的私法化问题研究

引用
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公法、实施、私法、发展趋势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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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1003-4145

37-1053/C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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