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3.02.019
作品认定的"艺术无价值论"批判与回应
作品认定的"艺术无价值论"是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念."艺术无价值论"受审美无歧视、作品类型法定与开放艺术观三种观念的影响,这导致作品作为艺术形式的属性被忽视.事实上,审美无歧视仅支持作品的审美价值无著作权法意义,与作品为艺术形式并不冲突.作品类型法定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艺术创作的原生秩序.开放艺术观是对艺术创新的描述,体现的是艺术理论的多元性,而非艺术丧失规范意义的托词.艺术在作品认定中的价值在于将作品的基本特征界定为艺术形式,因而保护不属于艺术形式的客体必须采取法定主义,且符合多元艺术理论的各种艺术形式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解释边界.作品类型是艺术形式的细分,是权利差异化建构和在作品认定个案中进行类推的基础.
作品、艺术无价值论、艺术形式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XW011
202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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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