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2.06.011
地方信用立法的守成与创新
随着中央及地方信用实践的日益丰富,中央回应性准信用立法逐渐完善.但是受制于部门法对基础性行政权力及信用相关权利界定制约,中央统一信用立法尚处于观察吸纳阶段,中央准信用立法积极在已有制度框架内完善相关信用行为.地方信用立法作为地方"三治"的重要公共产品,可以有效实现全国统一信用目标,更有助于调动地方信用领域活力并对其经验提炼,反哺于国家统一信用立法.
地方信用立法、基层治理、权利保护、市场监管
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23-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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