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1.06.010
"回应性"立法的技术性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体系更新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进行了以特殊主体入罪、行为方式分化与加重行为类型化的"组合式"修正.作为回应性立法模式主导的一次修正,此次修正显现出了"技术回应式"的特征,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侵犯案件实践结构的考察,印证了其正当性根据.在积极预防刑法观下,"技术回应式"立法有助于克服立法的象征性和情绪化弊端,实现立法的精细化校正.基于"技术回应式"立法的要求,猥亵儿童罪量刑情节应当进一步优化,增设加重处罚情节;进一步优化对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中增设负有照护职责者的从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技术回应式"立法
D924.34(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经费资助成果
2022-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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