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0.03.017
美国对加密货币的证券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
文章对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金融市场管理局、北美证券管理协会)自2013-2019年共计7年来对加密货币的证券监管及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做法进行了研究,并做出对中国相关实践具有启示意义的总结:一是美国对证券的定义比较宽泛,这样利于对新生事物如加密货币等进行监管;二是在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加密货币交易所这样的新兴事物出现之初即对其予以高度关注,对通过加密货币实施庞氏骗局、洗钱、证券欺诈之欺诈者及时制止和处罚,并且从纯粹的加密货币到首次代币发行,再到发行应用型通证、资本型通证,最后到证券通证发行,监管机构都及时运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变化着的与加密货币有关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反应,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可能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出现;三是对区块链这种新技术所带来的加密货币等问题,对其可能带来的对投资者欺诈问题在多次提醒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的同时,抱有支持和宽容的态度.文章最后在总结上述启示的基础上,对2019年底刚刚修订的《证券法》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建议.
加密货币、美国证券监管、投资者保护
D712.228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慈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7JDFXA001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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