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0.03.007
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格兰普通法和习惯关系初探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格兰,普通法与大量特别习惯同时并存、长期延续是不争的事实.考诸普通法理论及其司法实践可发现,无论在普通法成型时期,还是在后续的年鉴时期、普通法心智时期,普通法与习惯均不是简单地共存,而是形成了错综复杂、多样多变的关系,令人难以揣测.普通法形成初期,习惯与普通法并存混用,共同发挥作用;年鉴时期,习惯越来越成为普通法的对立物,分属彼此的两个系统逐渐成形;普通法心智时期则呈现出普通法向习惯回归的明显趋势,二者权威性检验标准最终归于一处.尽管如此,若在英格兰非成文法的大背景下,站在普通法法律人的角度观其大略,则仍有规律可循:普通法与习惯更多地表现出同一性而非差异性;普通法向习惯的回归标志着普通法的成熟;普通法多变的态度是要在法律权威与民众诉求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普通法、习惯、英格兰、年鉴、普通法心智
K561.32(西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家庭财产继承与近代早期英国社会转型研究”18BSS043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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