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0.02.007
国家特殊管理股之特殊权利结构研究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基本权利结构为特殊管理股东拥有的普通股东权利和特殊的管理权.前者包括控制权和受益权,权利结构清晰;后者则包含了一系列同意权(事实上为否决权),权利结构尚需厘清,是国家特殊管理股权利结构的关键问题.特殊的管理权包含多种具体权利,其中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投融资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同意权,原则上属于控制权范畴,而出版物内容终审权则属于经营权.从公司政治学理论分析,公司并非仅仅是经济组织,同时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具有正当性.从公司法角度观察,上述四项特殊的管理权直接赋予特殊管理股股东行使,与现行公司法规范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需要修订或者变通适用公司法相关制度,提升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立法位阶.
国家特殊管理股、权利结构、特殊的管理权
F271.1(企业经济)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法律规制——以北京试点企业为研究样本”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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