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9.04.007
论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
学术界对古籍整理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分歧较大,司法领域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确定古籍整理成果是“表达”还是“客观事实”,以及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论文通过分析“古籍整理成果”与“古籍原意”的关系以及各类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认为:(1)“古籍原意”不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是有待整理者发现和创作的内容;(2)探究“古籍原意”的过程就是作者创作的过程;(3)古籍整理成果是古籍整理者对其探究到的“古籍原意”的一种“表达”,属于文字作品的一种;(4)应根据著作权保护的通行标准对此类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范围以及是否侵权进行判断.
古籍整理、表达、客观事实、独创性
D923.41(中国法律)
科技部改革发展专项2018年“科技进步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Y81Z01H1A8的研究成果
2019-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