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9.04.004
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试探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法治发达国家是一个普遍性的制度安排,行政法院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就体现了这一制度安排.行政法院的建置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普遍,这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有别,英国司法审查的主体是普通法院,按照“越权无效”原则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国可以借鉴上述两种模式构建行政法院体系或司法审查制度,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理论根据是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的优势,可以凭借专业化的、训练有素的检察队伍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公益诉讼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司法权、行政权、监督
D926(中国法律)
2019-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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