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9.01.004
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正当规制
对律师不正当竞争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文章认为:其一,律师不是“经营者”,所以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二,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职业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非自由竞争,律师执业以承揽业务为目的并且律师不正当竞争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前,不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结果;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与《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不正当竞争的外延不存在涵摄关系.律师不正当竞争仅是若干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合称,应通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传统方式及信用惩戒的新方式来进行规制.
律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社会信用体系
D926.5(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完善北京司法救助体系研究”18JDFXB002
2019-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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