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7.06.006
竹简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赎”非儒家“议爵”
竹简秦汉律有大量的有爵者可以享受法律特权的法令,极大地冲击了我们以往对秦汉律的认识.许多学者认为竹简秦汉律中“以爵减、免、赎”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称之为“议爵”,并认为这表明竹简秦汉律中已经具有“八议”的雏形,甚至对法律儒家化理论提出否定与质疑.军功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与儒家的“议爵”有着很大的不同,是法家法律特权思想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实践.虽然竹简秦汉律中“以爵减、免、赎”和唐律中的“议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但是这两种法律特权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从竹简秦汉律中“以爵减、免、赎”到唐律中的“议爵”,其中经历了一个爵的法律特权的儒家化过程.
以爵减、免、赎、军功爵、五等爵、议爵、法律儒家化、八议
K877.5(中国文物考古)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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