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142.2016.05.008

私人自治的困境及其出路

引用
传统私法将私人自治作为其基础和核心,并依此设计相应的规范体系来实现意思表示之自由,但因私人自治天然缺乏自我矫正的能力而时常致其自身陷入无法自治或对他人造成不公的困境.而且,由于私法为强调个体之间的形式平等和自由而在其制度构建中人为追求标准化和统一性,抹煞了个体特性、缺乏人文关怀,造成平等和自由在经济社会中被一般化和抽象化,继而使得私法难以通过既有规范体系和机制来消解私人自治之困境、无法确保私人自治的可持续性.这表明,私人自治的有效维护,已溢出私法保障的边界,需进行自反性现代化反思.有鉴于此,私人自治的保护和维系应突破传统私法思维,将其纳入基于宪法理念而型构的法治国家范畴之内予以展开和推进.

私人自治、私法、个人自由、法治国家

DF5(民法)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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