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及其缓和
董事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即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本是英美法国家分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风险(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机制.然而,由于法院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人员责任风险的立场一度倾向于严苛,特别是在Smith V.Van Gorkom一案中,法官对商业判断准则的司法适用严重不利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引发了严重的董事责任保险危机.仔细反思,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实质是以保险机制取代侵权机制的危机.为了应对和缓和危机,美国众多的公司采取了自我保险、相互保险等自救的措施.而作为三权分立机关之一的立法机构,其立场截然不同于法官,其在立法上采纳的限制责任立法,则旨在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从而为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更多激励.审慎分析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背景及其相应的危机缓和机制,适当予以借鉴,特别是在公司立法中进行创新,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规定限制或免除善意履行职务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这对于完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一个兼具现代性和本土性的公司运行环境大有助益.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危机、限制责任立法、自我保险
D913.991(法学各部门)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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