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6.02.005
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探讨与解析
对于《刑法》第141条规定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就从未停止,而近期发生的“陆勇案”更是引发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文章对该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将其重点明确于人体健康权益之上,以明确解释该罪的基石;以对构成要件行为进行法教义学解释,再次明确了“生产”与“销售”两个行为的概念,以从技术上厘清该罪的行为内容;对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进行具体分析,针对该罪能否进行危险反证与能否构成未遂进行探讨,以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法益
D924(中国法律)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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