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4.04.010
“大法学”与“小法学”:解释力的差异与同质
“大法学”和“小法学”对于法学教育的宏观把握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些时候直接影响到研究者结论的科学性.文章从法学就业率连年走低的问题为切入口,对“大法学”和“小法学”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意义进行了细致分析.通过分析麦克斯报告中存在的法学统计方面的可能错位,结合对普通高等教育各种类型小法学学生数量和大法学学生数量的比例,文章认为:在一些社会学统计数据上,大法学的解释力是不充分的.但是,从宏观数据来看,小法学在大法学中整体所占比例却基本在6成以上,因而又具有相当的解释力.故对于大小法学统计数据对问题的解释力而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等同视之,也不能认为无意义而放弃研究.
大法学、小法学、解释力、法律社会学
D911.04(法学各部门)
“法学教育教学法之流变及其未来走向”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