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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女嗣财产继承权初探

引用
中世纪英格兰的地产主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女儿即成为“女嗣”,并可以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继承其父家产.但是直至中世纪末期,女嗣的继承权利屡遭削弱.地产主设计出限嗣继承和地产托管两种家产分配方案,以限制、削弱女嗣的继承权利.女嗣继承权利的消长,不仅反映出地产主对女嗣这一特殊家庭成员因情感与理性要求的矛盾而造成的态度变化,还反映出地产主控制财产传承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形之下,封建法规则显得刻板.

中世纪英格兰、女嗣、继承权、家产分配方案

K561.3(西欧)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世纪英国财产权研究"10CSS003;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英国财产继承研究——制度、习惯及其传播";霍英东高等院校青年老师基金项目"中世纪英国非主流财产继承习惯"项目编号131097;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世界历史进程中多元文明互动与共生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37,合同号08JZDH037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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