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0.06.007
宜确立学校的"公法法人"法律地位
<教育法>等公法与<民法通则>等私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存在冲突.考虑到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本质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宜确立学校的公法主体尤其是公法法人地位,既强调国家的不干预又强调国家的保障,以解决政府与学校关系这一制约学校法律地位的关键问题.考虑到不同阶段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教育的要求不相同,学校的法律地位也应当有所区别.同时,我国目前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薄弱,尚需加强.
学校、法律地位、公法法人
D923.01(中国法律)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