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06.05.016
生命权的新概念
传统生命权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体系,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新的生命权概念在保持传统属性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内涵,一些社会权被赋予自由权属性从而获得司法保护,诸如住所权、医疗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与生命质量相关联而被重新解释.这是各国法院努力的结果.该进程于客观上改写了生命权概念,使生命权保护责任由国家扩及私人组织,产生了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社会权借助自由权外壳获得了司法上的承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增进社会和谐.
生命权、自由权、社会权、国家责任、私法效力
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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