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03.01.007
再论商法
本文指出,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是"商"和商法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成,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品性,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已丧失殆尽了.
商法、商人法、商主体、商行为
D923.99(中国法律)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