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02.02.002
法治主义的道德底蕴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重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不但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同时也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它促使我们再度关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这一法学基本问题,并且重新审视实证主义的法的观念.我们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重,不仅仅是指道德和法律之间相辅相成,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更主要的是指法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没有道德基础的法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没有道德为基础,只能有"以法治国",不可能有"依法治国",法律主治只是一句空话.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这固然可以避免道德的绝对化,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主权者在立法上的专断.开放的法律应该既排斥一切道德专断,同时又以开放的道德作为基础,这是避免主权者的法律专制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法治、道德、实证主义、自然法
D920.0(中国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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