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01.05.005
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迄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管理经济,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也颇不合宜,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民(商)法、公私法分野、经济国家、经济法、公私法融合、公共管理改革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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