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5973.2008.05.031

论产品质量纠纷中供货者的责任

引用
供货者处在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不同于流通链条两端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为避免过多"内部求偿"之诉讼浪费,不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采取相对法定责任的模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供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含混不清,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必须对供货者的责任分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产品缺陷、供货者、质量纠纷、责任分担

53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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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5973

37-1066/C

53

200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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