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5973.2008.01.028

从海域使用权制度透视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

引用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海域使用权在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拥有了一席之地,标志着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第一,不动产的范围扩大,由传统的土地逐渐发展到海域、空间等新类型的物.第二,集合物不仅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应当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第三,用益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扬弃.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集合物、用益物权

53

D923(中国法律)

2008-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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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5973

37-1066/C

53

20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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