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973.2007.04.033
商合伙的主体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规则
商合伙兼具有组织体色彩与个人契约性.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决定商合伙更倾向于个人契约性,它能够为商主体更充分提供私法自治的空间.商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把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将其明确为"第三类主体".商合伙制度蓬勃发展必须克服现行法律缺陷,其关键在于确保商合伙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形式的极大灵活性,并确立灵活的双重责任承担规则.
商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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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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