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973.2005.05.013
论社会信用立法
信用缺失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信用的现状出发,必须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在立法形式上,应进行统一立法;在立法方法上,应进行分散立法和补充立法;在立法内容上,应着眼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确立失信惩罚机制,制定政府信用条例等,与此同时,还应正确处理诚信立法与民商事立法的关系,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与信用立法的关系.
信用立法、模式、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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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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