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973.2005.01.014
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证据属性"是我国现有证据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其所固有的逻辑上的缺陷,体系上的僵化性以及程序功能的单一性,因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地发挥作用."证据能力"体现了一种不同的证据采纳模式,即证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成为质证的对象,证据最终是否回被采纳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证据能力概念的引入,证据的采纳标准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可以通过立法得以实现的具体的程序性问题.
证据属性、证据能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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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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