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973.2001.06.013
论中世纪英国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英国自国家产生之日起,法律就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权威,形成了崇法遵法的法治传统.从12-13世纪起,又建立起一套由三大中央法庭和巡回法庭组成的专职法庭组织,兴起了一个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阶层.因此,中世纪英国的司法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正是在此历史基础上,英国在刚刚跨入近代门槛时,就先于世界其他各国确立起了司法独立.
中世纪、英国、司法、专职法庭、法律职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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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61.3(西欧)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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