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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816.2004.04.037

股权质押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推行,使得社会生活中的股权质押越来越多.相对于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理论上的研究还有待深入.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没有必要设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程序,文中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质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等六项权利,并承担妥善保管出质股票等项义务.本文对于完善股权质押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股权、质押、出质人、质权人、担保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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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经济法、财政法)

200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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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1008-2816

37-1297/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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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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