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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565.2017.05.017

对家畜伤人进行私力救济的责任承担及其处置——由连云港砍犬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连云港砍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一系列处置,引发了一些争议.从公安机关承担的养犬审查职责来看,公安机关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对陈某骗取养犬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违法许可的责任,陈某应因弄虚作假骗取养犬许可证而受到行政处罚.陈某的犬属于野犬,王某有权捕杀,但应当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王某责任和对其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正当性.在处置家畜伤人类似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加强传舆论引导,转变执法理念,恪尽调查义务,强化联动机制.

形式审查、法律效力位阶、过度救济、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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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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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673-1565

37-143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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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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