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14.05.008
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
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缺乏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就个体行医者而言,还包括缺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为人超越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但没有超越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情况下执业的,或者在行为人超出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但没有超过大的医师资格类别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跨越了执业注册的大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行医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进行执业的,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美容师进行医疗美容,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主体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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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清华大学法学院—拜耳卫生法研究基金项目《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5-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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