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3.03.006
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破解
在信息网络的场合,流量造假系采取人工或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用户网络操作量数据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交互型流量数据.通过考察刑事司法实践发现,当前对流量造假行为的入罪模式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经济秩序等传统法益保护为主,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专门性保护并存,未实现对流量数据法益的直接保护,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数据刑事立法的滞后.在数字化社会生产层面,流量数据凝结了数字劳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对流量数据的保护应从其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特征入手.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流量数据对载体系统的依附弱化,其法益核心内涵在于数据承载信息的真实,而非数据载体系统的安全.交互性决定了要从对存储的静态保护转向对生产和流动的动态保护.
流量造假、刷量、流量数据、数据法益、数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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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3-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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