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5.007
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反思——以赔偿酌减为主线
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存在价值选择失衡、法律适用僵化、功能取向单一等局限.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地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从我国的实践情况出发,以生计酌减和公平酌减两种模式构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酌减规则,是侵权责任法未来发展的趋势.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前者要求客观上赔偿义务的全部履行将威胁行为人生计,后者要求损害赔偿义务的全部履行将造成行为人显失公平.酌减规则的适用虽会导致行为人的部分赔偿责任消灭,但受害人对酌减后的赔偿数额仍享有债权请求权.
赔偿酌减;生计酌减;公平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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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风险的防范对策研究"17B167
2021-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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