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1.05.005
论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规范化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扮演着重要角色.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会产生直接影响.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谨慎性要求.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亦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处罚决定权的过度集中亦可能出现权力恣意现象.《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的规定较为松散,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权力限制并不充分.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进行顶格处罚或"议价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系统论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应然事项范围,并探讨填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监督真空的可能路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罚决定;自由裁量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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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评论研究项目"跨区域环境保护协同执法机制研究";重庆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研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行政诉讼电子数据运用实证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共治下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
2021-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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