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0.04.008
夫妻财产执行:理论、实践与规则
对于夫妻财产执行的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均未达成共识.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应当以执行程序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不能任意突破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而直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具名举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平衡执行程序中效率和公正的冲突,尤其是被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并非唯一的价值追求,故而应当遵循允许先析产再执行的逻辑.但这样的规则并没有解决夫妻财产执行的所有问题,应当从允许法官在这类案件处理中发挥能动作用、明确析产之诉的启动规则、建立有限的判例制度几个层面努力,使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具有妥当性.
夫妻财产执行、执行力的主观范围、析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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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本文写作受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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