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20.04.005
利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
由于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能穷尽列举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需要援引该法第2条的商业道德标准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定.但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展开,首先要界定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具言之,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标准,从而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利益衡量、互联网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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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法保障研究”;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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