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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20.04.003

民法典时代格式条款行政规制研究——基于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实证分析

引用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包含两大层面,一为个别合同关系微观层面,二为整体市场宏观层面.前一层面上的格式条款滥用行为主要由私法加以调整,但私法难以应对整体市场层面的格式条款滥用实践.行政规制摆脱了具体合同关系束缚而直指格式条款本身,在管控格式条款“交易秩序塑造功效”方面独具优势.通过对采集的二十八项地方性法规进行疏解,依次提炼出“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手段”“法律责任”及“规制效力非免责性”等要点.以前述要点为依据,行政规制功能应定位于“格式条款内容监管”,其规制结果不涉及效力评价且无终局性,其基本属性应为管理型规制而非裁断型规制,其主导意旨则应兼具主动性与谦抑性.最终而言,从市场秩序管理角度而非法律争议解决角度审视行政规制,当属认识与完善该机制时的根本立足点.

格式条款、民法典、行政规制、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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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7]3109号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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