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9.06.015
108号公约现代化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重构
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之确立,首要立法宗旨系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兼顾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基于平衡两大立法宗旨的关系之考量,应分别将信息主体的同意和其他法定情形确立为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依据.信息主体的同意常满足"自由做出""明确""具体""知情"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定情形,包括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维护信息主体的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履行与信息主体的合同所必需、履行信息控制者的法定义务所必需、收集己依法公开的信息、维护信息控制者或第三人的首要合法利益等,均需满足"直接相关"或"必需"的实质要求.
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108号公约+"、同意、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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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项目编号:CYS18151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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