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90910.001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展开.从实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认识因素和辨认因素,无法产生规范意识且不具有意志自由,也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其不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实然条件.承认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将会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解构的危险,相关强人工智能体刑法立法也缺乏必要性,刑事司法活动更是无法展开.因而,从应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不应被拟制为刑事主体.此外,强人工智能体和单位主体不具有可类比性,借鉴单位犯罪的刑法立法实践也行不通.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实然分析、应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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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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