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9.05.002
论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规范功能的视角
核能军用给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核能民用则可以极大地造福人类,国际社会对核活动的规制也因此区分为控制核能军用和促使核能民用两条路径.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发生,促进核能民用的国际法规则由最初的国际核安全法逐步向国际环境法规制为主的方式靠拢,二者开始形成一种日益共生的关系.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是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环境法为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核活动中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其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公众赋权和护权两个方面,依介入程度可由浅入深分为四个层次.从赋权上看,国际环境法确认公众有权获取民用核活动信息,并确保公众能够参与相应的民用核活动决策.从护权上看,国际环境法通过三道防线防止民用核活动发生危害环境的结果,以及在预防措施失效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规范核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这些核心内容构成缔约国国际义务的渊源,进而影响缔约国国内立法和实践.2019年9月3日我国发表了首部核安全白皮书,树立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希望打造全球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在此背景下审视国际环境法对民用核活动的规制,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国际环境法、民用核活动、规制、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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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9(国际法)
昆明理工大学省级人才培养项目“冷战后核扩散热点问题研究”KKSY201557067之研究成果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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