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1114.013
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长期以来,法官的主体性因素未得到充分重视,且未厘清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招致司法不公.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员额制赋予法官裁判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身份,让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同时,法官主体地位的实现,从内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中间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外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社会大众、媒体的友好对话.法官主体性缺失、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未厘清,实质上是诉讼这一生活世界被殖民化和被异化.为了平衡与统一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需要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对诉讼领域的入侵,回归诉讼的本质,制度设计也应围绕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入侵两方面展开.
员额制、法官主体性、主体间性、诉讼异化、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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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中国司法伦理基础论纲17FZX048;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商谈式”诉讼模式研究XSP17YBZC203.同时,本成果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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