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1114.015
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行政权力的延伸抑或自主立法?
国家力推大学章程建设,期望以此撬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但大学自身缺乏制定章程的内在动力,致使章程存在诸多缺陷而难以担负起作为治校依据的重任.追根溯源,这与我国大学章程法律性质的定位失准有关.受制于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力观,有一种误解认为,由于大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并且大学章程的生效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因此大学章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与大学自主权关联不大.实际上,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校的依据,是一种自主立法.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侧重于客观价值秩序的维护,由行政权力推动大学章程建设,实则是国家主导高等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这并没有改变大学自主制定章程的法律性质.不过,行政权力如何在维护基本权利的同时避免侵害大学自主权,也是值得反思的.
大学章程、行政授权、自主立法、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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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司法裁量的运作机制与偏差控制研究”17CFX05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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