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1114.018
检察权的双层权能与效力实现
传统检察权定性研究忽视了对检察权存在之必要性和特殊性的回答,忽视了检察权体系的多元现状,并且也造成了对域外检察权审视的符号化误读.“权能”概念的引入,则避免了相关困扰.在权能概念下,《宪法》“法律监督机关”的表述,更宜被解释为是对检察机关职能上的特别授予,即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特别权能.“监督机关”更类似于一种职能和地位上的宪法确认,而非具体权力的赋予.世界范围内,检察权在不同权力体制和制度实践中呈现巨大差异的同时,也遵循着相似的运行模式,而这种模式就蕴含着检察权的第二项基本权能即“诉讼权能”.在当前的规范现状中,监督权能的实现相对疲软,其改善依赖于监督诉权化的重构设想,即在宪法“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定位之下,遵循诉讼权能与监督权能的基本关系,在诉讼中发挥监督职能,使监督回归诉讼.
诉讼权能、监督权能、诉权化、双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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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司法制度)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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