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81114.021
论违规超额增持股票行为的民事责任——以“ST新梅案”为分析样本
ST新梅案系违规增持民事司法第—案,受诉法院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定性不当、理解适用《证券法》第213条规范属性有误,致使受损当事人陷入告诉无门的窘境.ST新梅案的裁判规则客观上诱导甚至强化了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机会主义心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沦为“漂白”违规增持行为的工具.尽管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违规增持的民事责任,但参照既有关于限制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可以证成限制违规者超额部分股票表决权的结论,这也是遏制违规增持实施收购最有效的民事制裁手段.
新梅案、违规增持、控制权、持股权益披露规则、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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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7CFX0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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