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1211.007
买卖合同型担保的效力探析
买卖合同型担保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处理此类担保时不能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物权法定主义逐渐缓和的背景下,不能简单的利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否定其相应的物权效力.当事人依照习惯自行约定的买卖合同型担保,在不违背物权法精神,并能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而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前提下,应当承认此类新型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司法实践在处理买卖合同型担保的公示问题时,需从物权公示以及具体公示方式的目的出发.若具体案件中的公示方式不违背其初衷,且能符合物权公示的目的,则应当对这种公示模式予以认可.
买卖合同型担保、契约自由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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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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