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0921.005
中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
金融创新与税法规制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自贸区金融创新健康、持续地发展离不开税法的有效规制.但是,现行金融税法及由其形成的规制陈旧、滞后,且作用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而日渐式微,无法适应自贸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战略要求.对此,税法规制的径向应当以维护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金融创新的可能性,以及尽可能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取得并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为目标.其中,贯彻税法基本原则、补缺金融税法规则、健全涉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离岸金融税收政策是当下推进自贸区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
自贸区、金融创新、金融税法、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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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2(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5年重点委托课题“福建自贸区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CLS[2015] ZDWT28;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应对BEPS背景下完善中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研究”14AZD15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税金融法”20720151038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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